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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发帖提醒:现有技术不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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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烟头
时间:
2011-7-26 03:48:02
标题:
本区发帖提醒:现有技术不能申请专利
现有技术不能申请专利。
(意思就是没申请专利前最好不要公开,公开出来的设计就不能申请专利,就不授保护了。所以大家发表设计图之前先考虑是否先申请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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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专利法:
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定义:
对于2009-10-1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这和专利法中所称的“已有的技术”是同一概念,也包含说明书所指的技术背景。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因而不能申请专利。
对于2009-10-1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当日)
依照修改后专利法的定义,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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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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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这里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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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
申请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之日。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如果申请人是将文件直接递交专利局或其他代办处的,是以该局或有关代办处收到之日定为申请日。如果是通过邮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在内),都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果是申请文件,就是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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