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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ldeN 于 2012-4-1 21:10 发表
国甲想把十字卡脚霸占成自己专利的行为,已经让我彻底无语了,这样就显得好像最先用这个设计的大雁三阶也是盗用了国甲的专利一样(虽然十字卡脚设计也不是大雁的首创),然后国甲不会追究大雁的“盗版”以显自己很大 ...
非常好,那我现在就这个机会来非常正式的回复一下您提出的问题。
国甲想把十字卡脚霸占成自己专利的行为,已经让我彻底无语了,这样就显得好像最先用这个设计的大雁三阶也是盗用了国甲的专利一样(虽然十字卡脚设计也不是大雁的首创),然后国甲不会追究大雁的“盗版”以显自己很大度。这样真的挺无趣的。
非常好,那么。
我们首先大概梳理一下,十字卡角,也就是防止pop的设计渊源应该是这样的。首先,这个东西不是杨淳设计的,也不是大烟头设计的。虽然时间久,但是情节也比较简单,先是北京的简小凡同学拿到了cc还是什么然后画了个草图发上来,当时大家应该都没怎么在意。然后咱们的版主玩家mrmnm想出来了一个在小内圆的设计中用到此设计的设计,并且做了个非常漂亮的图。然后大家开始认可,然后烟头也就将这种设计用到了大雁产品上面。然后杨淳同学也开始觉得这个东西不错。然后就拉拢了一下简小凡,和他说了一下,就一起申请了一下专利。然后mrmnm同学大概是有点不乐意,烟头也还没表现出明显的不乐意,但应该是有点不乐意。
我经历和理解的事情经过这样,大家看看有没有任何问题。要是对事情发展的脉络没问题,那我再继续。
首先,这个设计非常重要。大家都清楚其价值。
我觉得我也还是阴了一点,拉拢了一下简小凡。当然,最终这个专利会不会有效果,现在我也不清楚。至少,目前我没拿这个东西去做任何事情。
我也十分肯定烟头首先将它变为产品,虽然烟头并没说这个专利是他的,并且任何人用了他也没说任何一个不字,但是是他首先用到产品上面,也还是需要水平和魄力。我心理面也是觉得烟头对这项设计是有功劳的。
但是,我觉得有一个细节,就算是简小凡也好还是mrmnm同学也好,毕竟创意人家的,mrmnm也有参与设计,我们将它做成产品,有没有给予设计师足够的尊重?就算只是请人家吃顿饭还是感谢一下,我觉得也是一种态度。
我的cc2用了应该是比较纯粹的简小凡的设计,因为是大内圆。我觉得不能白用他的设计,作为设计师我应该尊重设计创意。所以我给他说,要是这个东西赚钱了,我会给你表示一下,虽然他说他就是高兴,无所谓,但是要是真的赚钱了,我真会给他一些的,以后这样的设计在我手里赚钱了我也不会忘记他,虽然我们从来没说过具体的应该怎样去回报。目前没赚钱还亏了不少,我也走到哪里都挂着这个东西是简小凡最早提出来的。我觉得我尊重设计的态度还是有的。
那么,到了mrmnm同学这里了,其实mrmnm同学也是很无私的。但是,毕竟我现在小内圆的设计也还没出来,所以不好许诺什么东西。以后出来了,我同样会感谢他的。
那么,为了保护他们的理念,我也希望将他们的创意运作好,所以我说申请个专利。虽然我目前并不知道这个专利到底效力会多大。但是申请了,总是留有希望。就算有了专利,不是我自己用,以后买给别人用了,我也会去尽量为设计者争取权益。虽然他们都是纯粹无私的去做这个事情。
说到烟头了,首先承受风险和将设计变为产品的是烟头,但是并没有说烟头并没有为此收益。所以,烟头那边我是不用去照顾了暂时,反正人家卖产品也发了点小财 哈哈。所以暂时我也没管上什么。我觉得这个东西在我手上总比被别人申请了好,至少我不会拿去要挟烟头,也让这个创意的出处名正言顺。
我需要强调一下,虽然号称有专利,但是我也不想靠此表现什么大度,哥做事坦荡荡本来也就不是我的设计,我只是希望尊重设计者。然而,我相信,肯定会有不少厂家会用这个设计,不知道到时候我能力如何,但是有专利了,总是保留希望的,相信到因为这个专利在我手上,烟头也会受益,总比到了那些三流厂家手里不跟设计师打任何招呼弄不好还变成别人的设计的好。我不会拿这个东西去作为筹码怎样的对待烟头。反而,申请和保护了以后,无论对设计者还是烟头,还是我,我相信都会是不错的交待。
我十分希望能通过这件事情让设计者有甜头,以后更多更好的设计才会源源不断的出现。
我同意烟头说的不能把三阶角块单独拿来和高阶对比。V之前高阶(5阶以上)的角块应该都是使用多重卡脚(像轮回那样),理论上可以弄成无数个卡脚;而V高阶的角块就是把这些卡脚用圆锥曲面代替了,保留了其中轨道直径最小的一个(理论上如果不考虑轴的话轨道直径要多小就多小——当然轨道越小卡脚的长度也越小)。圆锥曲面只是魔方结构设计中的一种基本工具,应该是共用的,就像圆柱曲面和球面那样。V在高阶使用了圆锥曲面不代表大雁用在三阶上就是抄袭。
究竟怎样才算是“超小内圆”?这个标准看起来像很模糊。我的理解是,三阶中心块的外接圆直径作为临界轨道直径,小于这个轨道直径的就是“超小内圆”。大雁运用了圆锥曲面的基本工具,是首次让三阶拥有超小轨道圈,是一种突破,为此申请了专利,我觉得也是应该的。无论怎么说国甲都是侵犯了这个专利,而不是淳淳说理解的“比传统三阶内圆小”就认为自己以前早就用到了这个设计了。
你这个问题依旧非常好,小内圆,怎样是小内圆?保护范围如何?这是焦点。
“比传统三阶内圆小”这不是我说的,而是烟头大哥申请专利保护的是这样。按照烟头申请的专利,只要内圆尺寸小于传统产品也就是专利申请提出的内圆直径38mm就算专利,那我们国甲除了甲一,全被封杀,然而那都是前好几年前的作品。这样你觉得合理吗?后来的东西申请了还不准先出来的做一下了,可以不?而且小尺寸内圆的概念也是我最早提出和做出产品的。要是小于38mm直径的内圆算是创意,那么,这个超小内圆也是我家2007年就想出来的东西了是吧。我都还没和别人扯不是?再说了,只说内圆尺寸不规定外形尺寸,这样小号的魔方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内圆直径小于38mm了不是?
所以烟头申请的就是尺寸,我们要是按照尺寸和大家扯完全就是瞎扯。这个问题上面我们永远也只能是站在尊重发明者的层面上面去讨论这个问题。尊重是尊重,保护我们应该保护,但是保护应该到怎样的程度?就我所说,我觉得抛开尺寸说设计,我觉得内圆尺寸比角块的最里端还小,要加连接杆的可以算超小内圆。然而,烟头有这样申请吗?首先,烟头没有这样申请,然而退几步说话,就算这样申请了,在这之前多阶产品不都是这样的?不就是把别的东西搬过来一下?所以,这个问题不好说。我们就算说也只能是情感层面的。我们退几步认这个东西是烟头想出来的,走到哪里我们不忘记烟头。
我尊重创意和设计。要是真的是侵犯了合理的专利,我首先带头撤销我们全线的小内圆产品。毕竟有了防止飞棱设计,大内圆的产品也可以做很好不是吗。
但是说实在,这个东西别人用我会站出来不服的。。烟头嘛,毕竟首先小内圆的理念我最早提出来的,哈哈哈。而且我觉得我也不会糟蹋,我就算用了,我的产品也绝对是要拿出自己的东西来的。
好啦,不知道以上两个答复是否满意?有任何疑惑和对我个人仍然有任何不满依旧都可以提出来。
[ 本帖最后由 我是淳淳 于 2012-4-1 22:2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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