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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ube_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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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魔方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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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28: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an 于 2011-7-27 08:25 发表
是因为哪款产品呢?如果是因为面包三阶,齿轮等就没话说了,M有专利,而且还在保护起;如果是4 5阶,那就是完全扯蛋,要申诉,著作权只保护图片本身,而不保护与图片类似的产品。如果是金字塔,那要等你的供货厂家来 ...



是凯越金字塔。不错的地摊产品。

听说因为某些不能说的原因,M没有对QJ产品进行投诉。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店里的QJ塔还健在,只是凯越塔被投诉下架了。


不知道QJ塔需不需要自行下架,不知道凯越塔能不能换个名字重新上架。
我是咩咩。咩咩的咩,咩咩的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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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魔

非著名魔方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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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大使 六年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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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2:41: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耗子哥哥 于 2011-7-22 16:57 发表
占楼,编辑ing………………
占楼占得,内容还没有出。
河南省魔方学院:4275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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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魔

SM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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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爱好者 魔方改造大师 八年元老

73#
发表于 2011-7-28 01:29:01 |只看该作者
天大的笑話是M跟本不是這些魔方的發明者,
除了金字塔外,都不是M的發明,著作權從何說起?
作為1個發明家,只擁有1個發明而已嗎?我質疑M的發明能力.
把別人的發明當作自己的著作權?那我承認M你是發財專家。
M可以擁有這些魔方的專利權,因為M付錢去買,但不能說這些魔方是他的著作,
他聲稱擁有著作權的,只有他那本產品目錄而已。

M不是作者,只是出版商而已.
從來著作權都是歸原作者.

[ 本帖最后由 SMAZ 于 2011-7-28 0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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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元老

74#
发表于 2011-7-28 08:53: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3# 的帖子

顶!!
要的就是性能!
最近出现了假木瓜,用我的名义忽悠了很多人,请各位亲们不要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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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3:43:01 |只看该作者
各厂家好,我是知识产权的研究人员,根据这情况,可以对M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诉讼。收集M对各网站致使产品下架证据,作为损失证据,起诉M,让他所谓的“著作权”无效,并对各厂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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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元老

76#
发表于 2011-8-1 16:15:33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应该叫M出来说明一下啊!!!叫人不要买盗版他就很积极,说到他盗版他就缩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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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5:45:48 |只看该作者
著作权:创作者一旦创作后即受法律保护.
专利:创作者需要注册.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媒体、图、录音、艺术品或建筑...等.
专利又区分:发明、实用及外观.

在某些地区如香港除三种类型专利外,另单独有外观设计注册,手续与费用比专利注册简便.
专利是有区域限制,中国申请未必在他国受到保护,反之亦然.欧盟专利申请受欧盟全体成员国承认,并受保护.
先申请的专利未必有绝对拥有专利权.专利递交申请后,专利主管机关对外公布,如有他方反对,可影响专利审核.

已经在社会广为流通的产品或技术,而后申请虽经登记,日后引起纷争,只要能举证该专利登记前,
该项专利早已广为流通应用普遍,则该争议由法院判定,法院可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于魔方具体部份,内部结构改进应申请实用型专利,对于异型魔方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外观与结构上差异性较大,可申请发明专利,但发明专利的审核较严格.

专利审核期,这段期间该项专利是不受保护.所以对有时效性流行性的产品,等专利下来,经济利益早被他人获得.
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哪怕申请专利成功者,日后都可能败诉,而未申请专利者也未必须赔偿.

所以如果M抢注...这与商标不同,M花得钱未必买得到他的保障,一切到法院才见真章.

在专利申请审查严格度:外观>实用>发明.
在法律认定争议性:外观最容易判定.

小丸号的迷宫贴纸,可适用于著作权,亦适用于外观设计.V-Cube的特殊六面配色,可算是外观设计.
一些速拧魔方改进内部结构属实用专利.大雁的魔中魔可算是一种新发明.
在魔方实质性产品领域,大部分属专利而非著作权.

有时为提早取得专利权,及便于法律上判定,可自行决定申请种类,当然前提是也必须符合该项的规定.

关于侵权赔偿依据:

1.侵权方因此获得多少利益.
2.被侵权方因此损失多少利益.

对于侵权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法院会听取据公信的业界意见,例如该产业的工会、商会、协会等.

建议:

除非是团队设计,专利申请以个人名义.产品生产则以个人名义将专利授权给公司.公司建议申请有限公司.

万一产品需赔偿,如有限公司资产仅3万,侵权官司涉及追讨20万,公司赔完3万申请破产.剩下17万..呵呵....
为何专利以个人?因为专利权如果是公司,那也算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万一公司因一次官司一起栽进去呢.

由此看来,我认为品牌声誉,产品品质才是真正能保障各家产品的有效之道.
同时同业策略性联盟,避免同行恶意竞争,对违规同行抵制,也是一种方式.

专利本身保护产业,但也防止进步.

各位知道设计研发与生产是两回事,某产品设计一流,量产品质三流,能说是好产品吗?
专注于生产的,却只能生产落后无专利的设计,因此老是去偷那些创作者的.

如果能让各自发挥优势,不是更好吗.让设计有价,以专利授权方式,
让设计的专于设计,生产专注生产,销售的专于销售,这是最理想.


近年,魔方创作者设计者为了品质能跟上设计,走了不少弯路,
包括试验材质、尝试不同生产工艺,试模..
同时对品牌及商业通路,也都是见一步走一步.而这些却是那些对开发能力较薄弱的的代工厂所胜任的.

许多代工厂已经朝向自立品牌,并着手建立设计团队.而设计者因杰出的设计建立起品牌,并对商业领域日亦成熟.

我认为要促进魔方发展,防止垄断,并保护业界,组建行业联盟是很必要的.

有参考价值的就加点分吧,要拍砖的轻点,有误的请指正避免贻误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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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6:21:0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烟头 于 2011-7-22 17:16 发表
我觉得这著作权的注册是个双面刃,感觉这东西不大可信。
以下这个是永 ...


如果仅注册产品外观,不涉及结构,那么卖散件..是个漏洞.
商品以卖散件,但提供代客组装另收服务费,似乎存在争议.
手造MOD,属个别工艺品,只要非量产,内部转让,也不涉及侵权.

烟头大贴的YJ于04年发布,令人难以置信,但发证日期方给的,

套一句话: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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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6:38: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烟头 于 2011-7-22 17:16 发表
我觉得著作权里都有明确是什么作品,如以上几个著作权都是美术作品,受保护的应该只是这几副画,与实体魔方是两回事。

如果注册时提供实物样品,以雕塑方式呢??
另,申请是一个整体,还是散件个别单独申请,这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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