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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M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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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譴責nowstore盜版魔方吧第二届DIY大赛参赛作品: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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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爱好者 魔方破解达人 魔方结构大师 十年元老

81#
发表于 2011-12-24 10:55:1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rmnm 于 2011-12-24 03:19 发表
大烟頭自己在用十字卡腳前也沒事先跟我提過的, 我也是看輪回的公開發佈才知这設計給用了
我的m3設計原意是以角定棱, 卡腳是定棱的方法, 為整個設計的其中一部分. 需然你用了我不介意, 但請你不要双重標準


轮回公布时就引用你的贴子,用这十字卡脚这名称是尊重你的设计。其实这种设计之前就有魔友公开过,也私下建议我去采纳。

你的m3设计本来就是在孤鸿的基础上,也没经过我同意,随意改进别人的魔方并公布出来,这行为让我很被动,

这话是你自己说的:“先說明一下, 以下發明歡迎任何人免費使用, 我亦不打算以此獲利, 算是我對魔方界的貢獻吧”,试想下把别人的设计改进下再免费提供给别人,这事做得是不是有点过份?超小轨道圈与内陷倒角是大雁魔方原创的(有申请专利的),你设计的三阶都有这两个概念在里面,你那个最新设计的是不是有展翅的影子?这样的设计要免费提供给别人,考虑过我的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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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魔

SM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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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爱好者 魔方改造大师 八年元老

82#
发表于 2011-12-24 12:14:42 |只看该作者
IP mrmnm

见习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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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個要交会費嗎? 
来自
香港的90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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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大中小 发表于 2011-12-17 08:58          只看该作者
怎麼smaz說到好像人家盜用了你的設計似的? 人家用的最多只是用了你的命名吧?
老實說, 只要不是原創, 好像还沒資格說三道四.

一個己過專利保護, 人人也能生產, 大眾都叫同一個名字的魔方, 我真看不出有什么問題, 憑什么不讓人叫这個名字?


====================

忘記了回復mrmnm見習版主,

1. 我原創的鬼臉魔方沒有購買專利。
2. 你所指過了專利權的是另外一樣東西。
3. 人人都叫鬼臉魔方是他們專重我是原創。
4. 我沒有購買專利,並不代表我接受人人都可以隨便生產的不道德行為。
5. 我命名的魔方當然是屬於我的創作。
6. 任何無賴的行為,人人都可以去做,但要接受被人指責為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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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9:26:48 |只看该作者
就smaz 說:
剛打電話去問了麥當勞,
回復是沒有grimace cube 這東西。


第1) 12月21日20:09 晚上打電話去麥當勞寫字樓還有人接聽?
你說謊話都說好一點吧~~~

第2) 你打那個電話號碼? 你不是打電話去麥當勞外賣熱線吧.
人家那邊是叫食物的, 回覆沒有你要的grimace cube食物,
有何出奇?

另外, SMAZ 早在6月份在TP 說了 cube original designer 是Tony Fisher.
這都是道出了不是SMAZ 原創. 但現在於mf8 說自己原創, 之後更改為創作, 到現在又說原創. 明明外觀結構 不是一樣,都要說是一樣.
當全部人瞎了~ 又在說謊話~~~
圖片就是smaz 自己認定了原創是tony fisher.
就這點, 你謊話連遍, 誠信好有問題. 已經是全無 道德可言~


Grimace 是麥當勞的名字,只有麥當勞才是Grimace 此名的擁有人.  
Grimace 名字,原創不是smaz 你本人. 而是麥當勞.
麥當勞是世界知名品牌, 你偷用了麥當勞grimace 的名字, 還說自己創作.
行為實屬可耻~~
你等同 製造一個自己命名為 LV / wal-mart 魔方,之後還說自己創作.
利用LV / wal-mart 名字, 令自己知名道上升.亦有損害LV / wal-mart  這名字.
你用了 世界各國受認的知名品牌 來 命名魔方, 再要說是自己創作.
就這點, 你這人已經全無道德可言~

這種無賴的行為,你是可以去做,但你要接受被人指責為無賴。 無賴!
你不要妄想 麥當勞製造Grimace魔方 要跟你買回Grimace這名字~

只有麥當勞!!! 才是Grimace 這名字的擁有人. 別再偷人家東西再強說是自己的~~

[ 本帖最后由 冰山一小角hk 于 2011-12-24 19:42 编辑 ]

grimace.JPG (46.41 KB, 下载次数: 15)

grimac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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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元老

84#
发表于 2011-12-24 23:25:42 |只看该作者

标题

摆明就是永无止境的争下去。 从我个人观点我是支持S楼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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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建设奖 魔方结构大师 四年元老

85#
发表于 2011-12-25 08:28: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1# 的帖子

如果我的m3對你做成不便, 我非常抱歉, 對不起了

孤鸿和m3的根本概念完全不同, 要說外形相似还不如說vcube
1. m3重點是以角定棱, 十字卡腳只是整個設計的其中一部份
2. 超少內圓也不是大雁首先提出, 首發的是國甲, 超小轨道圈是大垐突破了傳統結構極限把內圓做得更少, 但m3本來就不是傳統結構
3. 内陷倒角在m3.2中已經沒有出現, 可見沒有倒角的m3还是m3

那个最新设计的是不是有展翅的影子?
你可以这樣認為, 但还是一句, 要說外形相似还不如說vcube
再說三階魔方上也不是展翅先有翅的, gan的gan1就是, 發佈日期上巿時間都比展翅早

重申, 我提供的是具體概念, 畫图時我会加上現存的优化. 廠家未經授權用了你的專利你大可以去告他

[ 本帖最后由 mrmnm 于 2011-12-26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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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38:04 |只看该作者
"没经大S同意就用这名称是不厚道的"  "是否侵权先不论 "
- 這種"以偏概全" 說法, 我不能苟同.
 
那即是說, 一個打家劫掠, 姦淫婦女 的 土匪, 把盜回來的 1毫 掉去給 老乞丐.
而你就說, 別理會 那個土匪 打家劫掠, 姦淫婦女, 他施捨了 1毫 給 老乞丐 就是大慈善家.
別忘記, 那土匪的 1毫 也是盜回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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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02:5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MAZ 于 2011-12-16 02:08 发表 凌云這個詞語不是大煙頭發明的,每個人都可任意使用"凌云魔方"便是煙頭的發明,內裡包含魔方,名字如果有另外廠家生產一款叫凌云的魔方,便是盗版的行為

很奇怪, 大煙頭會支持, 這個滿口大話的大話精 SmaZ !
原來, SmaZ 為了 煽動了大煙頭, 用了這個 不合理的例子.
大煙頭, 我們都很尊重他 ~


大話精 SmaZ 說 "便是盗版的行為"
- 請不要胡亂說話. 你指是 盗版 名字, 還是 盗版 魔方.
一個名字, 代表全部 ... 那"地球", 就代表 地球上 所有事物及人物了!
說話 要有信服力, 要有理據 ! 不要說含胡不清的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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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23:26 |只看该作者
魔方的设计撞车这是太常见了,鲁比克设计三阶时日本的石毛也差不多时期设计出三阶,直升机魔方也是同时期出现两个设计者,其中一个是日本的冈本。那款鬼脸魔方大s是帮小汤做的,之前在网上没人公布过实物,托尼是事后才公布他曾经做过,可能是觉得太简单没公开。

谁是首创从法律上来说是谁先申请专利谁就是首创,这专利我有看到是2002年法国人的专利,但结构与大S那款不一样,从实用新型专利上来说,大S当时完全可以申请这实用新型的专利,实用新型的专利是注重结构,不是指魔方外观的!不过现在申请是没用了,因为公开后就成了现有技术了,不受保护。

我在那个跟贴里没说法律上的事,只是从魔方圈内的道德方面来说,这鬼脸grimace cube名称是大S起的,而且魔方结构功能差不多,那量产的魔方用这名称就很不厚道了,虽然构不成违法,这是不道德的。范生与大S本来就有过节,如果大S把他家的小狗起个名叫范**,范生也会生气的,这也不违法,只是不道德。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希望能少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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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大煙頭只說 魔方结构功能差不多,但根本魔方外形是不一樣.  
那已經道明了NOW STORE那款魔方 跟SMAZ的 不是相同.
現在是只是名字問題.

GRIMACE這名, 根本就有問題.
世界各國受認 的知名品牌 來 命名魔方,
大家用了, 麥當勞沒有找麻煩, 就表面上沒問題.

但用了就用, 不要說這是你原創!  偷了人家東西用, 還大聲說自己原創.
根本就好有問題
就這點, 已經全無道德可言~

原帖由 s19810220000 于 2011-12-25 10:38 发表
"没经大S同意就用这名称是不厚道的"  "是否侵权先不论 "
- 這種"以偏概全" 說法, 我不能苟同.

那即是說, 一個打家劫掠, 姦淫婦女 的 土匪, 把盜回來的 1毫 掉去給 老乞丐.
而你就說, 別理會 那個土匪 ...


別忘記, 那土匪的 1毫 也是盜回來的 !
別忘記,smaz用的 grimace名字 也是盜回來的 !

魔方圈内的道德方面来说, 盜取麥當勞 品牌名稱命名魔方再說 自己原創  已是不道德.
就全世界的道德方面来说, 盜取麥當勞 品牌名稱命名魔方再說 自己原創  都是不道德.

[ 本帖最后由 冰山一小角hk 于 2011-12-25 11: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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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58:55 |只看该作者
范生也是吃饱没事干,那款魔方不是他开发的,本来与他没多大关系,他出售那魔方时还要起个名称与大S一样,这不是找刺激来的吗?
大S现在能做的是看下能否把那魔方申请成著作权,因为第一个公开发表的人就优先拥有这权力,著作权是个很下流的权力,可以保护到申请人死后50年,简直是一把黑烟滚滚、阴气沉沉的绝代凶器!专利权与著作权对比算个屁,只是一把小孩子玩的小木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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